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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道法規、定義、標誌、號誌、罰單、與斑馬線差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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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道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章第134條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簡言之,行人應優先使用人行穿越道,在未設置人行穿越設施時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


行人穿越道定義:

行人穿越道是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在台灣,行人穿越道通常設置在道路兩側,並以白色底色、黑色橫條紋的標誌標示。


行人穿越道標誌:

行人穿越道標誌為白色底色,上有黑色橫條紋,通常設置在道路兩側,以提醒駕駛人注意。

行人穿越道標誌是保障行人安全的重要交通標誌。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規定,行人穿越道標誌應劃設於交岔路口,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二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為四十公分,間隔為四十至八十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人穿越。


行人穿越道號誌:

行人穿越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輛應減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須暫停讓行人優先穿越街道,設於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前。

道路中段設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應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


行人穿越道罰單:

1、汽車駕駛人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罰款600-1800元;


2、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罰款600-1800元;


3、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罰款2400-7200元;


4、汽車駕駛人在行人穿越道路,臨時停車,罰款300-600元;


5、慢車駕駛人未禮讓行人,罰款300-1200元;


6、慢車駕駛人遇到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不讓其先行,罰款600-1200元。


7,在行人穿越道,有下列行為的,處3000-6000罰款;致使發生交通事故的,加倍處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行人穿越道斑馬線差異:

斑馬線是行人穿越道的一種俗稱,兩者在法律上並無區別。但在實際使用中,斑馬線通常指的是未設置號誌的行人穿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