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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換車道規定

根據台灣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此外,在變換車道時,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應注意來、往車輛及行人。
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不得占用來車道。
不得在交通壅塞時變換車道。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變換車道違規行為:

不打方向燈變換車道。
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占用來車道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變換車道。

若違反上述規定,將會被處以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以下是變換車道的具體情況:

在同向兩車道以上(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的路段,汽車或大型重型機車變換車道至慢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係屬變換車道,非屬超車行為,其不依規定駕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
在同向兩車道以上(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的路段行駛,欲超越前車時:

總而言之,在台灣,變換車道時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