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財政部擬具的「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購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以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均延長5年、至119年12月31日止。
之所以提出修正草案的主要考量,是由於經濟部評估國內購買及使用電動車輛占比仍低,為達成行政院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以及2050淨零排放,仍須持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且有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 故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免徵牌照稅實施期限。
行政院通過之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期望於114年12月31日屆期之前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