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性質完全不同,使用牌照稅是稅捐,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
自用車輛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兩期徵收(上期是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是10月1日至10月31日)。而燃料使用費係依據公路法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即監理所)管轄,屬於行政規費,自用汽車及機車於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繳納,營業汽車則於每年3、6、9、12月分四季繳納。
民眾需要補發使用牌照稅稅單或有稅務相關問題,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若是補發燃料費單或辦理汽車過戶、異動等業務,則要洽詢監理機關。
排氣量(cc)與牌照稅(新台幣:元)
· 251 - 500 cc:1,620 元
· 501 - 600 cc:2,160 元
· 601 - 1200 cc:4,320 元
· 1201 - 1800 cc:7,120 元
· 1801 - 2400 cc:11,230 元
· 2401 - 3000 cc:15,210 元
· 3001 - 4200 cc:28,220 元
· 4201 - 5400 cc:46,170 元
· 5401 - 6600 cc:69,690 元
· 6601 - 7800 cc:117,000 元
· 7801 以上:151,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