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資格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利害關係人。
說明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臨櫃申請交通事故資料作業流程
1.當事人或代理人申請服務
2.填寫申請書
3.郵寄或臨櫃辦理,處理單位受理申辦
4.資料整理
5.通知
6.臨櫃查核身分領件
7.完成
※領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