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綠燈規則:
基礎規則:紅燈停、黃燈注意、綠燈行
紅綠燈具體規則如下:
一、圓形綠燈規則
(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左、右轉。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規則
(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三、閃光綠燈規則
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閃光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規則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規則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燈皆禁止通行。
紅綠燈順序:
一、紅、黃、綠三色燈號方式應依綠燈、黃燈、紅燈之方式;紅、綠二色燈號應依綠燈、閃光綠燈、紅燈之方式,依序循環運轉。
二、圓形紅燈與轉向箭頭綠燈同時顯示時,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於轉向箭頭綠燈結束後,顯示圓形黃燈。
三、圓形綠燈結束後,應接著顯示圓形黃燈。圓形紅燈結束後,不得顯示圓形黃燈。
四、單一或多重箭頭綠燈結束後,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顯示圓形黃燈。
紅綠燈行人規則:
一、「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表示行人可穿越道路,惟應快速通行。
二、「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間不多,如已進入道路者,應快速通過,或停止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如尚未進入道路者,禁止跨入。
三、「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行人禁止進入道路。
四、「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與其相關之行車管制號誌係以閃光運轉,行人跨入道路前,應先停止,注意左、右來車,小心通過。
紅綠燈設計:
紅綠燈」,得視車流量、行人穿越數多寡而定,但若是學校出入口、大眾捷運行經之交叉路口、幹線道連鎖地區、曾有重大或多次肇事紀錄等條件,就一定得設置紅綠燈!
主管機關主要會先觀察一地八小時的交通量,若為市區街道交叉路口之幹、支道平均交通流量,同時有八小時高於表中規定,就會依法設置紅綠燈,若郊區道路則會以百分之七十來計算,超過標準,同樣會架設燈號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