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停車定義、時間、罰款、檢舉、3分鐘規則介紹如下:
臨時停車定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規定,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臨時停車時間:3分鐘以內,臨時停車的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若超過3分鐘,即視為違規停車。
臨時停車罰款:違規臨停,罰款新台幣300元-600元。
臨時停車檢舉:已經不開放民眾檢舉。
臨時停車3分鐘規則:
3分鐘規則是指在黃線路段,僅可臨時停車3分鐘。在白線或無畫線路段,則無3分鐘限制。
以下情形不得臨時停車:
1.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
2.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
3.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
4.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5.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