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契約審閱期至少3日
●訂金總額不得逾總價10%
●增訂「檸檬車」修復條款
現行「汽車買賣定型契約」自民國87年實施至今,由於部分規定並未與時俱進,導致近年來相關爭議日益增多,基於維護民眾消費權益,經濟部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事實上,所謂「檸檬車」乃美國經濟學家George Akerlof所提出,其當初討論意旨車況不良的中古車,後來經由意義衍伸,泛指新車出廠存有瑕疵,必須不斷往返原廠檢修的車輛。
回歸主題,根據「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規定,為讓消費者充分了解合約內容,此次修正增訂「契約審閱權」,明定消費者契約審閱期至少為3日,若業者者對於攜回審閱期認知有所異議,必須提出具體舉證說明。
再者,考量汽車屬於高價值商品,基於兼顧業者與消費者權益,未來訂金繳付不得超過車輛總價10%,但若為下述情況(如訂製、限定等特殊車款),經由買賣雙方同意簽訂特殊約定,則不受上述規定所限,惟簽約後雙方不得片面更改價金。
另外,為避免車輛存有安全疑慮,未來牽回新車若在180天內或行駛1.2萬公里內(以條件先到者為準)出現重大瑕疵,經業者維修(不得超過2次)仍未修復,消費者有權請求解約或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車輛行駛時起火燃燒,車主可直接提出解約或更換新車,無須再等待業者維修返還。
另外,此次修正草案效仿美國「檸檬車法」,未來若新車交付出現相同故障,且依造原廠保養手冊所登載的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或是機能瑕疵導致車主「無法使用日數」累積達30天以上,消費者同樣有權請求上述要求。
雖然新規保障車主「無法使用日數」累積達30天以上可提出解約或換車要求,但若車主是屬於「未依業者通知準時取車」造成延誤,亦或是維修期間,業者已「提供車主代步車或補貼等值費用」,將不併入上述日期計算,確保買賣雙方公平。
目前「汽車買賣定型契約」修正草案已逕行公告,若後續60天無任何異議,將再呈交行政立法機關審查,至於新規具體實行日期,預計年底前會有更清楚的答案。